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投保農會應於被保險人續保期間屆滿前三個月通知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應於續保期間屆滿前,檢附農地完成出租或續租之相關證明文件
,向投保農會申請續保。
〔立法理由〕
投保農會應於被保險人續保期間屆滿前三個月通知其申請續保,被保險人
並應於續保期限屆滿前,檢附其符合續保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向投保農
會申請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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