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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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制定依據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現行法規)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三、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
    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
    ,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
    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
    價購時,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者,不受續
    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農地之適用範圍
、其受讓人或承租人資格條件,第四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其申請程
序、續保時點、續保一定期間、續保期間屆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第四款但書
所定情形已續保之被保險人,於續保後無應予退保情事,且其續保期間於
修正施行之日尚未屆滿者,亦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考量我國農業人口結構轉變及因應氣候變遷,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
    鼓勵年輕人投入農業生產,並促使老年農民安心退休離農等因素,爰
    刪除第一項第三款時間限制規定,並於第二項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移轉或出租農地之適用範圍、其受讓人或
    承租人資格條件等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據以執行,以鼓
    勵老年農民釋出農地,活絡農地利用,促進農業人口年輕化、擴大農
    場經營規模及提升農業競爭力。
二、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