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二項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可:
一、植物相關團體、農業財團法人或學校資格條件未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
    。
二、計晝書內容未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補正仍未補正。
〔立法理由〕
申請辦理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植物相關團體、農業財團法人或
學校,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可之情形,參考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
構認可辦法第十一條,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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