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項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可: 一、植物相關團體、農業財團法人或學校資格條件未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 。 二、計晝書內容未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補正仍未補正。
申請辦理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植物相關團體、農業財團法人或 學校,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認可之情形,參考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 構認可辦法第十一條,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