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受災地區建築物滅失或拆除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消滅登記者,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列冊敘明原因,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消滅登記
。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
    程序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新增受災地區建築物滅失或拆除後,所有
    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消滅登記之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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