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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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因災害發生,致影響受災地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
眾或進行受災地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
、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
市計畫法、建築法、都市更新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
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
前項簡化行政程序、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
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