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
  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
      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
      ,或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票券金
      融公司亦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授信及催收款逾清償日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逾清償日二年以下,經催收仍未收回者,得扣除可收
  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為無擔保者,應於逾清償日六個月內轉銷為呆帳。但
  可證明主、從債務人之財產有求償實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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