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0240004190號 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法規異動

修正

  票券金融公司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應按前條規定確實
  評估,並以第一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扣除對於我國政府機關之債權餘額
  後之百分之一、第二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二、第三類授信資產
  債權餘額之百分之十、第四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五十及第五類
  授信資產債權餘額全部之和為最低標準,並應依經驗法則驗證,足以彌
  補可能遭受之損失,提足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