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機關,辦理各項登記、閱覽、抄錄、出具證明書, 應收取規費;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一、原條文「查閱」文字修正為「閱覽」;「得」收取規費,文字修正 為「應」收取規費,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又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機關包括行政院所屬部會及地方政府,且登記 機關辦理動產擔保登記業務收取登記規費應全國一致,爰就收費標 準仍規定為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