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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信託業違反本節之規定,信託公會於接受檢舉後,得要求信託業改正或 為其他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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