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風險管理與內部稽 核及內部控制等應注意事項,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有關公會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應依前項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之。
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 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 定,於不動產資產信託準用之。
原不動產資產信託準用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因已另訂第三十四條之一, 爰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