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注意事項係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信託公會」)依
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
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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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注意事項所稱「受益證券」係指下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
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指信託業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
或交付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及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
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指信託業為不動產資產信託而發行或交
付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
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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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守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信託
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
公約與信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循事項等相關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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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對於申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人之身分及資金來源,應確實
遵守洗錢防制法、信託公會訂定之信託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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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業務就應揭露之
資訊應遵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
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
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業
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遵循事項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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