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託查字第101000069 0 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第4條、第6條、第9條條文;增訂第9條 之1條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010 0271470號函核定)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信託業於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業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公告:
  一、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借入款項時,應依同條第三項之規
      定辦理公告。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為之不動產交易行為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
      金額以上時,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公告。
  三、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於評審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並於報
      告董事會後,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公告。
  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本條例第二
      十六條第六項之規定辦理公告。
  五、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受讓業務及信託財產者,應依同條
      第二項之規定辦理公告。
  六、終止與不動產管理機構之委任契約時,應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
      項之規定辦理公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公告之事項。
  前項所訂關於資訊揭露之要求,其受益證券採私募者,依本條例第四十
  六條之規定排除適用之。
  信託業於有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發生時,應於事實發生
  之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於本公司所在地之日報
  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如該信託設有監察人時,並應通知信託監
  察人。
  本注意事項係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信託公會」)依
  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
  條規定訂定之。

  本注意事項所稱「受益證券」係指下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
  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指信託業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
      或交付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及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
      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指信託業為不動產資產信託而發行或交
      付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
      之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守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信託
  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
  公約與信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循事項等相關規
  定。

  信託業對於申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人之身分及資金來源,應確實
  遵守洗錢防制法、信託公會訂定之信託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
  之規定。

  信託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業務就應揭露之
  資訊應遵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
  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
  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業
  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遵循事項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