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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及風險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信託業除應定期更新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外,於共同信託基金受益人權益有 重大影響之情事發生時,應於知悉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公告並 向主管機關報告。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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