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期貨結算機構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發行無記名股票。
二、與結算、交割業務無關之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
    保。
三、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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