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出具基金銷售機構 符合資格之聲明書、其銷售契約及銷售基金之內部控制制度,送本公會審 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應於取得金管會核准後,於開始 募集五個營業日前將申報書(附表一)、期貨信託基金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彙總表(附表二)、募集公告稿、修正後公開說明書稿本、金管會募集同 意函影本及其他依規定應檢具之書件,報請本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