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買回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39 72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21條之2條文,並自發文日起3個月後開始實施 (中 華民國111年8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41460號函辦 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74138 號函准予備查訂定全文 33條(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 業同業公會第 2屆理監事第3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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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修正發布第8條、第9 條、第10條、第16條、第2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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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8002702 1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全文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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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100010 30號函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100071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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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300025 9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第34條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1688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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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300032 95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254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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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500022 23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增訂第21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20974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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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5000399 9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期字第1050035911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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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600021 06號函修正發布第16條、第17條;增訂第9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5 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15460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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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70004 975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21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39692號函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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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80006 140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21條條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34943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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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39 72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21條之2條文,並自發文日起3個月後開始實施 (中 華民國111年8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41460號函辦 理)

法規異動

修正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指數股票型期
貨信託基金配售作業流程,並包括下列要點:
一、啟動之標準與依據。
二、配售額度之原則、方式及頻率、配售作業規則(例如採抽籤制或依登
    記預約時序等方式、抽籤時間及地點、抽籤規則等機制及公告中籤名
    單事宜、登記之開放及截止時間、登記方式及分配規則等)。
三、受託申購客戶與流動量提供者之申購比例。
四、配售資訊揭露項目與揭露方式。
五、受託申購客戶超額認購之處理方式。
六、結束之標準。
七、內部人參與ETF配售之利益衝突防範規範。
八、其他注意事項。
客戶申購總組數超過可分配之組數時即須啟動公平配售機制,包括期貨信
託事業於特殊情形自行控管額度致發生超額申購之情形。另如擬針對不同
(例如:類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訂定不同啟動標準或配售作業流
程,亦應明訂於內部控制制度中。
受託申購客戶超額認購如採抽籤之配售方式,則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派員監
督,並得邀請基金法律顧問、基金簽證會計師或本公會派員監督。
配售作業流程及相關配售資訊應於每次啟動前於公司官網及公開資訊觀測
站公告,應公告之項目包括:
一、啟動之依據。
二、配售作業規則。
三、受託申購客戶與流動量提供者之申購額度。
四、客戶超額認購之處理方式。
五、提醒投資人潛在投資風險等其他注意事項。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申購書件內載明內部人定義,由申購客戶確認是否屬期
貨信託公司之內部人,並依內部控制制度辦理配售作業。
期貨信託事業應將辦理配售作業之完整流程紀錄及相關資料保存五年備查
。
〔立法理由〕
一、為強化 ETF公平合理配售規範,依主管機關111年2月16日金管證投字
    第1110380206號函指示原則,增訂本條規範。
二、參考本公會「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表決票效力認定及書面表決作
    業程序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採抽籤配售方式時,基金保
    管機構應派員監督,俾確認抽籤作業流程之公正性。
三、考量利益衝突之發生主要係因申購人屬期貨信託事業之內部人,爰規
    範之。有關內部人之認定方式,由公司於內部控制制度載明,並由公
    司審核確認內部人參與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配售是否符合所訂利
    益衝突防範規範及公平待客原則;客戶確認方式例如可由申購客戶透
    過「勾選」方式確認。
四、參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
    辦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明定配售作業之完整流程紀錄及相關資
    料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