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指數股票型期
貨信託基金配售作業流程,並包括下列要點:
一、啟動之標準與依據。
二、配售額度之原則、方式及頻率、配售作業規則(例如採抽籤制或依登
記預約時序等方式、抽籤時間及地點、抽籤規則等機制及公告中籤名
單事宜、登記之開放及截止時間、登記方式及分配規則等)。
三、受託申購客戶與流動量提供者之申購比例。
四、配售資訊揭露項目與揭露方式。
五、受託申購客戶超額認購之處理方式。
六、結束之標準。
七、內部人參與ETF配售之利益衝突防範規範。
八、其他注意事項。
客戶申購總組數超過可分配之組數時即須啟動公平配售機制,包括期貨信
託事業於特殊情形自行控管額度致發生超額申購之情形。另如擬針對不同
(例如:類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訂定不同啟動標準或配售作業流
程,亦應明訂於內部控制制度中。
受託申購客戶超額認購如採抽籤之配售方式,則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派員監
督,並得邀請基金法律顧問、基金簽證會計師或本公會派員監督。
配售作業流程及相關配售資訊應於每次啟動前於公司官網及公開資訊觀測
站公告,應公告之項目包括:
一、啟動之依據。
二、配售作業規則。
三、受託申購客戶與流動量提供者之申購額度。
四、客戶超額認購之處理方式。
五、提醒投資人潛在投資風險等其他注意事項。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申購書件內載明內部人定義,由申購客戶確認是否屬期
貨信託公司之內部人,並依內部控制制度辦理配售作業。
期貨信託事業應將辦理配售作業之完整流程紀錄及相關資料保存五年備查
。
〔立法理由〕 一、為強化 ETF公平合理配售規範,依主管機關111年2月16日金管證投字
第1110380206號函指示原則,增訂本條規範。
二、參考本公會「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表決票效力認定及書面表決作
業程序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採抽籤配售方式時,基金保
管機構應派員監督,俾確認抽籤作業流程之公正性。
三、考量利益衝突之發生主要係因申購人屬期貨信託事業之內部人,爰規
範之。有關內部人之認定方式,由公司於內部控制制度載明,並由公
司審核確認內部人參與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配售是否符合所訂利
益衝突防範規範及公平待客原則;客戶確認方式例如可由申購客戶透
過「勾選」方式確認。
四、參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
辦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明定配售作業之完整流程紀錄及相關資
料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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