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偏差率達到第八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期
貨信託事業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差額補足作業者,應遵守下列處理原則
:
一、淨資產價值低估時:
(一)受益人為申購者:期貨信託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但不影響該申
購者之總申購價金。
(二)受益人為贖回者:期貨信託事業應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自期貨
信託基金專戶撥付予該贖回者。
二、淨資產價值高估時:
(一)受益人為申購者:期貨信託事業應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補發予
該申購者並調整期貨信託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二)受益人為贖回者:期貨信託事業因重新計算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
價值,發現該贖回者溢領贖回款致期貨信託基金受有損失者,期
貨信託事業應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對期貨信託基金資產
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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