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傳送交割指示後需取消或更正其交割指示,或接收交
割指示之一方發現交割指示內容有誤時,應由接收交割指示之一方將該交
割指示辦理「退件」,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再依第九條辦理更正後之交割
指示上傳作業。
前項更正後之交割指示流水編號不得與已退件之交割指示流水編號重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