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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為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稱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得透過本公司「交
割指示傳送平台」(以下稱本平台)辦理基金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
標的交割、付款指示及交割回報等檔案(以下併稱交割指示)之傳輸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申請使用本平台,應檢具下列書件並簽蓋原留印鑑,
使用本公司認可之憑證,向本公司申請:
一、發行作業平台作業申請書,且於作業類別勾選「交割指示傳送平台」
    。
二、網際網路應用系統連線作業申請書。
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擬變更前項申請文件所載基本資料者,應檢附該申請
文件及相關資料向本公司申請。

本公司接獲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前條之申請,審核相關書件無誤後,依其
申請書件填具內容,於發行作業平台建置或變更申請單位之管理者資訊、
憑證資料、IP位址等基本資料;本公司另將產製帳號及密碼通知前條第一
項之申請單位。
申請使用自動化傳輸之連線作業者,本公司完成設定後,將帳號及密碼傳
送至聯絡人電子郵件信箱。

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取得發行作業平台帳號及密碼後,應於發行作業平台
之「系統管理作業子系統」,操作「申請單位使用者管理作業」(交易代
號S007)新增主管及經辦之帳號及權限。

本平台僅提供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間交割指示傳輸作業之服務,有關傳輸
資料內容之正確性及補正事宜,由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自行處理。

第二章   基本資料及經辦權限維護作業
投信事業與保管機構間首次辦理交割指示傳輸作業前,應由投信事業操作
「基金資料建檔與維護」交易(交易代號G001),將基金名稱或全權委託
投資名稱、基金統編或稅籍編號、保管機構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
時亦同。

投信事業完成前條作業後,應通知保管機構操作「基金資料建檔與維護」
交易(交易代號G001)查詢及確認相關資料。保管機構若發現資料有誤,
應即通知投信事業更正之。

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得操作「基金指派經辦」交易(交易代號G005),設
定及刪除個別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之經辦及其使用權限。
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以前項交易刪除個別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之經辦權限
後,該經辦即無法檢視相關檔案及資料。

第三章   交割及付款指示傳輸作業
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得操作「檔案上傳」交易(交易代號G002)上傳交割
指示,並得操作「傳送查詢」交易(交易代號G003),檢視交割指示之傳
送及接收狀態。
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透過本平台傳輸之交割指示,其檔案名稱應依本公司
規定之命名規則辦理,且檔案類型以本公司公告者為限。
前項所稱命名規則為「接收方代號 _基金統編/稅籍編號_指示/回報類型_
拆檔編號_交割日期_流水編號」。

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得操作「接收查詢」交易(交易代號G004),下載前
條第一項之交割指示。

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傳送交割指示後需取消或更正其交割指示,或接收交
割指示之一方發現交割指示內容有誤時,應由接收交割指示之一方將該交
割指示辦理「退件」,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再依第九條辦理更正後之交割
指示上傳作業。
前項更正後之交割指示流水編號不得與已退件之交割指示流水編號重複。

以自動化傳輸方式與本公司系統連線者,得透過自動化傳輸系統(SFTP)
辦理第九條至第十一條之作業。

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雙方應書面約定,於本平台服務時間外、設備故障、
系統異常或不可抗力等情事致阻礙正常傳輸時,依其約定方式辦理檔案傳
輸。

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有於本平台系統服務時間結束後辦理傳輸作業之需要
者,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填具延時作業申請單並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提
出延時申請;本公司審核相關書件無誤後,將配合辦理系統服務時間之延
長。
前項延時申請如以傳真先行辦理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將書件正本送至本公
司。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因資訊系統因素或業務需求,明定該等機
    構得向本公司申請於交割指示傳送平台延時辦理傳輸作業之程序,及
    本公司受理後應辦理之事項,爰新增本條。

第四章   收費標準
使用本平台傳輸交割指示,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付費者
    保管機構。
二、收費方式
    依保管機構透過本平台傳輸交割指示之標的檔數,採級距方式計收,
    每月計算一次。
三、費率
    (一)傳輸二十五檔標的以下者:每月以新臺幣(下同) 1,000元整
          計收。
    (二)傳輸二十六檔至五十檔標的者:每月以2,000元整計收。
    (三)傳輸五十一檔至七十五檔標的者:每月以4,000元整計收。
    (四)傳輸七十六檔至一百檔標的者:每月以8,000元整計收。
    (五)傳輸一百零一檔至一百二十五檔標的者:每月以16,000元整計
          收。
    (六)傳輸一百二十六檔標的以上者:每月以30,000元整計收。
四、付費程序
    本公司按每月計算當月之作業服務費,並於次月月初開立發票向付費
    者請款。

第五章   附則
本公司辦理本要點相關作業之交易紀錄至少保存二年。
〔立法理由〕
考量目前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之需求,擬延長本要點相關作業之交易紀錄
保存年限,以利業者查詢,爰修正第二項。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交割指示傳送平台操作手冊暨其他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