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及全權委託業務交割指示傳送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40 014028號函修正第15條;增訂第13條之1條文及第13條之1附件,自即日起 實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法規異動

修正

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有於本平台系統服務時間結束後辦理傳輸作業之需要
者,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填具延時作業申請單並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提
出延時申請;本公司審核相關書件無誤後,將配合辦理系統服務時間之延
長。
前項延時申請如以傳真先行辦理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將書件正本送至本公
司。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因資訊系統因素或業務需求,明定該等機
    構得向本公司申請於交割指示傳送平台延時辦理傳輸作業之程序,及
    本公司受理後應辦理之事項,爰新增本條。
本公司辦理本要點相關作業之交易紀錄至少保存二年。
〔立法理由〕
考量目前投信事業及保管機構之需求,擬延長本要點相關作業之交易紀錄
保存年限,以利業者查詢,爰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