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核獎
金;列乙等者,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核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懲;列丁等
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予免職;純勞工身分者,以符合勞動基準法或
其他法律所定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者為限,應終止勞動契約。
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列甲等之人數,應與所屬單位個人年度考核列甲等
人數合併計算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列甲等人數比率。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原依據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條次變更為第四條第三款,爰配
合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至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其列甲等之人數
毋須與所屬單位個人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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