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財政部臺財人字第1050072207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6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 人員考核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立法總說明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於六十
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歷經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八十七年十
二月十四日及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等三次修正。為配合一百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施行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
三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
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
院核定。」及考量各事業機構設立子公司之需要,檢討修正相關規定,爰
修正本辦法,其重點如下:
一、為期本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相關管理法規名稱一致性,將名
    稱修正為「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修正名
    稱)
二、本辦法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刪除「團體考核」及增訂相關人員續任得併資辦理考核規定。(修正
    條文第四條)
四、增修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核基準。(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增訂考核年度得自機構受考人數扣除,且不列入該機構考核考列甲等
    人數計算情形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為擴大授權,由各事業機構訂定之人員考核年度內考列甲等特殊條件
    及一般條件,毋須再報本部備查。另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對依法令規
    定核給之各項假別及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列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核及年度考核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核免
    職,均授權由各機構核定;另年度考核及專案考核應予免職人員,修
    正為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八、明確規範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程序,並增訂人事評審會對考核案
    件,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案卷及查詢有關人員規定;考核列丁等及
    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於初核前應予陳述意見機會。(修正條文十三條
    )
九、增訂各事業機構子公司(第一層子公司及第二層子公司)主持人、副
    總經理之考核核定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將本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純勞工身分者納入本辦法。

法規異動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