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行業責任保險參考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除契約另有約定,本公司對所承保旅遊團員從事下列活動時所致之損失,
不負各項保險給付之責:
一、旅遊團員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
    技表演等競賽或表演時。
二、旅遊團員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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