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61
人,瀏覽人次:
95447325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57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原審縣司法處更審判決案件,應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將判決正本 連同卷宗證物呈送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 檢察官對於前項判決上訴期間,自接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