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所定運用收益,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定期計算。
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所稱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存款
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每月公告前項平均年利率,作為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
率。
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第三十三條第六項及第四十一
條第三項所稱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於退撫儲金由退
撫基金管理機關統一管理運用、代為投資及公務人員選擇經退撫基金管理
機關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組合期間收益率之平均數,不得低於同期間
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
前項運用收益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時,於公務人員或遺族依
法領取個人專戶本金及孳息,或申請辦理結清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時,由退
撫基金管理機關計算差額,並於國庫撥補後補足之。
〔立法理由〕
一、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統一管理運用退撫儲金及公務人員選擇風險程度最
    低之投資標的之運用收益未達法定收益率之補助機制。
二、第一項參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退撫
    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私校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所定運用收益之計算方
    式。
三、第二項參考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私校退撫條例施行
    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所稱當地銀行二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計算方式。
四、第三項參考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明定退撫基金
    管理機關應每月公告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率,以利公務人員知悉。
五、第四項參考私校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考量投
    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公務人員若選擇收益較高之投資標的,其伴
    隨而來之投資風險亦較高,為避免將高風險轉嫁由政府承擔,爰明定
    退撫儲金統一管理運用期間,以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公務人
    員擇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者,由政府保證其最低收益標準,以
    資明確;至於公務人員選擇其他收益較高而伴隨有較高風險之投資標
    的者,政府則不予保障其最低收益。
六、第五項考量公務人員退撫儲金運用收益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時之差額計算與國庫撥補所須作業時程,爰明定於公務人員或遺
    族領取個人專戶本金及孳息時,或申請辦理結清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時
    ,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計算應撥補金額後,向國庫申請撥補,以資明
    確。
七、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退撫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本基金之收益率按年度決
          算逐年計算;其三年平均收益率係採移動平均計算方式。本基
          金運用收益,如未達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標準,應由基金
          管理會依預算程序申請國庫補足差額。
    (二)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勞
          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
          算之收益,為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期間之
          累積收益,不得低於同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累積收益。前項所稱當地銀行二年定期
          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
          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行庫每月
          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
          均年利率。勞動郭耙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應
          每月公告前項平均年利率,作為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三)私校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定運用
          收益,按儲金管理會年度決算逐年計算。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
          所稱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由監理會每月公告依臺
          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
          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本條例
          第十條第三項所稱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
          於退撫儲金統一管理運用及教職員選擇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
          程度最低之投資組合期間收益率之平均數,不得低於同期間當
          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運用收益低於當地銀行
          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時,於教職員或遺族依法領取個人儲金專
          戶本金及孳息時補足。教職員或遺族申請本條例各項給付時,
          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其尚未分配之收益,以前一期分配
          標準,計算至申請當月止。無前一期分配標準時,以同期當地
          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平均數計算。
    (四)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十一條
    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一次將其個人退休
    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者,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
    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
    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前項所定收益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一項收益不得低於依存儲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
    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累計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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