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7月20日考試院考臺銓二字第11207001041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80條,並自112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退休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以一百十
二年一月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二0000一五三一號令制定公布,並
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為辦理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
員者適用之退撫給與給付制度,落實本法相關規定,以及因應實務作業需
要,並明定相關細節性、技術性與程序等規定,爰依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訂定「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
則)。
本細則計八十條,共分為「總則」、「退休及資遣」、「撫卹」、「退撫
給與發放相關事宜」、「年資制度轉銜」、「附則」等六章;其主要內容
分述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共十六條(第一條至第十六條):
    (一)第一節通例,共四條(第一條至第四條);其要點包括:
          1.授權訂定本細則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2.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相關法律之範圍。(第二條)
          3.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所稱現職人員之定義。(第三條)
          4.失蹤公務人員經法院宣告死亡或發現死亡,得視為現職人員
            ,由遺族申請撫卹。(第四條)
    (二)第二節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共十條(第五條至第十四
          條);其要點包括:
          1.本法所定本(年功)俸(薪)額應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
            給要點計算。(第五條)
          2.規範公務人員初任到職時公務人員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
            稱個人專戶)設立事宜。(第六條)
          3.規範公務人員依法提繳退撫儲金費用相關事宜。(第七條)
          4.規範公務人員依法停止撥繳及恢復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相關
            事宜。(第八條)
          5.規範服務機關溢撥公務人員退撫儲金費用之扣抵事宜。(第
            九條)
          6.規範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全額提繳退撫儲金費
            用事宜。(第十條)
          7.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機
            關)統一管理運用退撫儲金及公務人員選擇風險程度最低之
            投資標的之運用收益未達法定收益率之補助機制。(第十一
            條)
          8.規範離職公務人員請領個人專戶退撫儲金之作業程序。(第
            十二條)
          9.規範任職未滿五年之離職公務人員暫不請領個人專戶退撫儲
            金之作業程序。(第十三條)
         10.規範任職滿五年之離職公務人員,離職後個人專戶退撫儲金
            之管理及請領保留年資退休金之作業程序。(第十四條)
    (三)第三節退撫年資之採計,共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其
          要點包括:
          1.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初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轉任公務
            人員之個人專戶銜接事宜。(第十五條)
          2.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所定義務役年資之範圍。(第十六條)
二、第二章退休及資遣,共二十八條(第十七條至第四十四條):
    (一)第一節退休之申辦與審定,共七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
          ;其要點包括:
          1.規範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之程序及
            其應備證件。(第十七條)
          2.規範各機關人事機構對於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案件所填表件及
            相關證明文件之初審程序。(第十八條)
          3.規範各機關遇有涉案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或資遣前之先行檢討
            事宜。(第十九條)
          4.規範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原因消滅日之定義,並明定
            司法機關之配合控管機制。(第二十條)
          5.規範公務人員依法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之退休生
            效日。(第二十一條)
          6.規範核發公務人員退休證之事宜。(第二十二條)
          7.規範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及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
            款所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認定
            條件。(第二十三條)
    (二)第二節退休給付,共十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三條);其要
          點包括:
          1.規範一次退休金之給付標準。(第二十四條)
          2.規範選擇按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方式支領月退休金之核算方
            式。(第二十五條)
          3.規範本法所定年金保險應經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評估篩選。(
            第二十六條)
          4.規範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定購買年金保險
            事宜。(第二十七條)
          5.規範退休公務人員申請調整定額給付發給金額之程序。(第
            二十八條)
          6.規範退休公務人員申請提前結清個人專戶之銷戶事宜。(第
            二十九條)
          7.規範依組織精簡政策而辦理退休或資遣者,其加發俸給總額
            慰助金及其再任應繳回俸給總額慰助金之計算方式。(第三
            十條)
          8.規範退離公務人員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應剝奪或減少由政
            府提撥之退撫儲金時之應辦理事項。(第三十一條)
          9.規範退離公務人員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比照公務人
            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
            款規定,剝奪或減少由政府提撥之退撫儲金之事宜。(第三
            十二條)
         10.規範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與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競
            合時之處理機制。(第三十三條)
    (三)第三節資遣之辦理要件與程序及給與,共四條(第三十四條至
          第三十七條);其要點包括:
          1.規範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現職工作不適任而應
            予資遣之認定要件。(第三十四條)
          2.規範各機關辦理資遣案之法定程序。(第三十五條)
          3.規範各機關應於資遣案核定後,製發資遣令並檢同資遣事實
            表等相關證明文件,函轉審定機關審定其年資等事宜。(第
            三十六條)
          4.規範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遣給與之計算事宜。(第
            三十七條)
    (四)第四節遺屬給與請領事宜,共七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
          );其要點包括:
          1.規範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其遺族請領個人專戶
            賸餘金額或年金保險保證金額餘額之程序。(第三十八條及
            第三十九條)
          2.規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個人專戶賸餘金額之計算與
            發給事宜。(第四十條)
          3.規範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預定利率之意涵。(第四十
            一條)
          4.規範各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亡故退休人員
            請領辦理喪葬事宜費用之相關規定。(第四十二條)
          5.規範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亡故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且指定
            遺族為二人以上時,以及遺族有未成年子女時,遺族領受比
            率相關事宜。(第四十三條)
          6.規範本法第二十一條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亡故後,遺族適
            用退撫法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相關事宜。(第
            四十四條)
三、第三章撫卹,共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
    (一)第一節撫卹之申請與審定,共六條(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條)
          ;其要點包括:
          1.規範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申請撫卹案之申請人資格認定、申
            辦時應檢證資料及相關程序,適用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六
            條規定。(第四十五條)
          2.規範已成年之領卹子女因在學而申請繼續給卹相關事宜,適
            用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第四十六條)
          3.規範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結算亡故公務人員個人專
            戶賸餘金額之申請事宜。(第四十七條)
          4.規範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子女代位領受之意涵。(第
            四十八條)
          5.規範因公撫卹案之審定,適用退撫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規定
            ,採兩階段方式辦理。(第四十九條)
          6.規範因公撫卹案採兩階段方式辦理者,於因公撫卹死亡審定
            後,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加發金額之計算事宜。(第五十
            條)
    (二)第二節撫卹給與,共八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八條);其要
          點包括:
          1.針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及計給標
            準補充規定。(第五十一條)
          2.規範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接續發給撫
            卹金之時點。(第五十二條)
          3.規範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一次發還亡故公務人員自願
            增加提繳退撫儲金之相關事宜。(第五十三條)
          4.規範自亡故公務人員個人專戶發給撫卹金後仍有賸餘金額時
            ,一併發給遺族。(第五十四條)
          5.規範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未成年子女之意涵及加發撫卹金之
            發放標準。(第五十五條)
          6.規範亡故公務人員之未成年子女申請改發一次撫卹金者,不
            再發放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之規定。(第五
            十六條)
          7.規範本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遺族之意涵
            。(第五十七條)
          8.規範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撫卹金領受人之相關事宜。
            (第五十八條)
四、第四章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共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至第七十五條
    ):
    (一)第一節退撫給與之發放與核銷,共十條(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
          八條);其要點包括:
          1.規範公務人員或其遺族申請退休、資遣給與、個人專戶賸餘
            金額或撫卹案之審定及給與發放事宜。(第五十九條)
          2.規範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退休金之
            發放事宜。(第六十條)
          3.規範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亡故後,其遺屬年金之發放時間
            及溢領月退休金之扣繳等事宜。(第六十一條)
          4.規範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撫卹金發放作業程序。(第六十二
            條)
          5.規範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退休金、遺屬年金、撫卹金及依
            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發放日遇例假日之發放事
            宜。(第六十三條)
          6.規範亡故公務人員之月撫卹金領受人變更事宜。(第六十四
            條)
          7.規範依法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年資應計給之各項退撫給與之給
            付責任。(第六十五條)
          8.規範依法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各項加發給與、接續
            發給退休金、撫卹金等退撫給與之給付責任。(第六十六條
            )
          9.規範依法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各項加發給與、接續
            發給退休金、撫卹金等退撫給與之核銷程序。(第六十七條
            )
         10.規範因公傷病命令退休擇領月退休金人員及其遺族,或在職
            亡故公務人員遺族,所領月退休金、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給
            付金額,應依退撫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調整。(第六十八條)
    (二)第二節退撫給與之保障,共二條(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
          其要點包括:
          1.規範公務人員或遺族或遺囑指定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
            退撫給與專戶及其相關配套規定。(第六十九條)
          2.規範本法所定退撫給與之請求權時效及其時效之起算日。(
            第七十條)
    (三)第三節退撫給與之停發與續發,共五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
          五條);其要點包括:
          1.規範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公務人員或遺族,申請發還公
            務人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之相關規定。(第七十一條)
          2.規範退休人員或遺族有法定喪失支領退撫給與情事時,應主
            動通知之相關規定。(第七十二條)
          3.規範支領月撫卹金之遺族有法定應喪失月撫卹金領受權者,
            其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亦應終止發給。(第
            七十三條)
          4.規範遺族於領卹期限內喪失領受月撫卹金時,其餘有領受權
            遺族得繼受其權利。(第七十四條)
          5.規範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退休人員應繳回俸給總額慰
            助金相關規定。(第七十五條)
五、第五章年資制度轉銜,共二條(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其要點
    包括:
    (一)規範適用併計成就領取月退休金條件之其他職域工作年資之定
          義。(第七十六條)
    (二)規範離職公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期間,亦適用本法第五十五條
          所定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第七十七條)
六、第六章附則,共三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條);其要點包括:
    (一)規範本法第六十五條所定免課稅捐之範圍。(第七十八條)
    (二)規範執行本法所需各項表格,由銓敘部及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訂
          定。(第七十九條)
    (三)本細則之施行日期。(第八十條)

法規異動

訂定8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