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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課程與學程開設及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社區大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就所開設之各期課程分別檢具下列資 料報教育局審查: 一、當期課程開設概況表。 二、下期課程開設規劃表。 三、課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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