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張貼廣告設置於自宅或自己管理場所之牆面、圍牆或門前,其長度未超過
店面二廊柱間長度;或無店面情形,其長度在三公尺以下,寬度在一公尺
以下,供該場所使用目的之廣告使用,且在一樓以下設置未遮蔽窗戶及其
他逃生出口者,免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
張貼廣告不得遮蔽建築物依規定留設之逃生出口。其上緣距地面在三公尺
以上,且設置於建築物面臨道路之外牆面者,面積不得大於該牆面總面積
二分之一;其設置於非面臨道路之外牆面者,面積不得大於該牆面總面積
三分之一。
張貼廣告應維持其整潔美觀及完整,不得有破損、髒亂或妨礙市容。
張貼廣告及張貼廣告板(欄)之申請許可、管理及收費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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