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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基金資金不敷支出時,由捷運系統各該出資政府按出資比例,依預算程 序提撥或由本基金對外舉借。 前項舉借應由管理機關擬訂計畫,經管理委員會審議後,依預算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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