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依廣告物管理辦法應申請核發許可證而未申請或經撤銷許可之廣告物,
  經依法以書面通知廣告物所有人限期拆除,如逾期未拆除,由警察局函
  請工務局執行,並得向廣告物所有人徵收費用,有緊急情形者,專案處
  理,並得逕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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