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縣廣告物之管理,除依廣告物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自治條
  例行之。

  稱工程建築廣告物者,係指下列情形:
  一、廣告物本身利用支架支著,突出原建築物高寬逾一公尺以上或於廣
      告上裝備電氣或其他涉及安全者。
  二、申請設置之廣告物,因地點或廣告物本身有安全顧慮者。

  廣告工程之大小高低安全標準如左:
  一、樹立於屋頂者,其廣告物本身連架設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底
      不得超出原有建築物範圍,其露出建築物正面之架設物應一併遮蔽
      。
  二、廣告物樹立於地上者,連其架設物高度不得超過四.五公尺,寬度
      不得超過七公尺,並不得超出路面。但如同一地點已設有廣告物者
      ,其大小高低前後式樣應一致。

  申請廣告物許可證之程序如左:
  一、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一份連同左列文件送本縣警察局辦理
      。
    (一)廣告內容設計圖,包括文字、圖畫、形狀、面積、顏色、位置
          (平面立體等關係位置)設計事項。
    (二)廣告工程設計圖,包括立體圖、工程結構、計算書、建築安全
          (並包括原建築安全)證明書。但張貼或牆壁等無關工程部分
          之廣告物申請免送。
    (三)廣告物所在地業主同意書。
    (四)許可證工本費及印花。
    (五)醫藥廣告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宣傳許可證件之影本。
    (六)在禁建區內申請設置廣告應另立具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警察局收到申請後,應於規定處理期限內就廣告內容、設置地點等
      審查或勘查認為無礙交通市容觀瞻,且合於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五條
      至第七條規定時,發給許可證,必要時得交該管分局查核。但有關
      工程者應先送會工務局審核。
  三、警察局受理廣告申請案件,如因程式不合或欠缺附件,應於三日內
      通知申請人一次補正。

  申請設置一般廣告物,應俟廣告物許可證發下後始可動工。有關工程建
  築者,由警察局送會工務局審查合格後,通知其動工,完工後由工務局
  派驗,其合於雜項工作物者,應申請雜項執照及使用執照。電動廣告有
  關用電安全,應經電力公司檢查合格後,始予發給許可證。

  電影院、戲院、歌廳或其他演藝廣告,其內容以經核准之電影、戲劇或
  演出海報為限。

  牆壁設置廣告物,其原有窗口不得遮用。

  各鄉鎮市公所應於轄內適當地點,協調當地警察機關,設置公告廣告招
  貼欄。

  因天然災害或特殊原因致有損壞廣告物結構之虞者,應由廣告物所有人
  迅即自行勘查修復,警察局亦得會同工務局對所有或部分廣告物實施勘
  查,發現有妨害安全交通市容時,應限期修復,如不能或不如期修復者
  ,撤銷其許可。

  依廣告物管理辦法應申請核發許可證而未申請或經撤銷許可之廣告物,
  經依法以書面通知廣告物所有人限期拆除,如逾期未拆除,由警察局函
  請工務局執行,並得向廣告物所有人徵收費用,有緊急情形者,專案處
  理,並得逕行拆除。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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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  記                  │
│      廣  告  宣  傳  變  更  申  請  書      │
│                      繼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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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        │地│      │電    話│    │
│行    號│        │址│      │號    碼│    │
├────┼────┼─┼───┼────┼──┤
│申請人  │        │住│      │國民身分│    │
│姓  名  │        │址│      │證字號  │    │
├────┼────┼─┼───┼────┼──┤
│廣告種類│        │材│      │數    量│    │
│        │        │料│      │        │    │
├────┼────┼─┼───┼────┼──┤
│形    狀│        │顏│      │圖書或  │    │
│        │        │色│      │文字設計│    │
├────┼────┼─┼─┬─┴─┬──┴──┤
│廣    告│        │  │長│    M│計        │
│        │        │面│度│  公尺│          │
│宣    傳│        │  ├─┼───┤          │
│        │        │積│寬│    M│      平方│
│內    容│        │  │度│  公尺│      公尺│
├────┼────┴─┴┬┴───┼─────┤
│宣    傳│自  年  月  日│宣傳地點│          │
│期    間│至  年  月  日│或地區  │          │
├────┼───────┼────┼─────┤
│原核准  │自  年  月  日│原許可證│        字│
│期    間│至  年  月  日│字    號│第      號│
├─┬──┴───────┴────┴─────┤
│備│                                          │
│註│                                          │
├─┴─────────────────────┤
│檢討:1、樹立地點四週圍(位置圖)廣告內容圖各│
│          二份。                              │
│      2、構造圖、計算書、安全證明書各二份。  │
│      3、樹立地業主同意書    份。            │
│      4、許可證工本費六十元、印花十二元。    │
│                                              │
│      謹    呈                                │
│臺北縣警察局          申請人          (蓋章)│
│                              年    月    日  │
├─┬────┬─┬─────┬───┬────┤
│批│        │主│          │該管分│        │
│  │        │辦│          │局簽報│        │
│  │        │單│          ├───┼────┤
│  │        │位│          │分駐(│        │
│  │        │核│          │派出)│        │
│示│        │准│          │所審查│        │
└─┴────┴─┴─────┴───┴────┘
說明:
  1、廣告種類應填明牆壁(懸掛、油漆)廣告、霓虹燈廣告、樹立廣告
      牌、游動(車輛)廣告、牌樓、彩坊、汽球廣告、市招等。
  2、申請繼續或變更廣告內容者應檢原許可證。
  3、申請遊動廣告應填明廣告地區並於備註欄註明車輛種類及車號檢附
      車輛前後左右照片、其廣告地區跨兩縣市以上者逕向臺灣省警務處
      申請。
  4、廣告物設置於禁建區內者應另檢具切結書。

附件二
安全證明(保證切結)書
一、查                  (機關團體或姓名)
      在臺北縣          (地點門牌)
    設  置:            (廣告內容)廣告乙個
    經本所:設計並派員監造,保證按圖施工,確屬安全(新申請登記用
            )派員檢查結果認定確屬安全(繼續申請用)
二、本保證書有效期間    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具證明切結書  建築師事務所:
                        營業登記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建築師地址:
                        住        址: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出具安全證明(保證切結)書之建築師須在臺北市或本縣開業領有
      執照之合法建築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