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原住民族領導人推舉及工作協助費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原住民族領導人任期為四年,得經推舉連任之。
原住民族領導人於任期出缺時,得由其他被推舉人遞補。
原住民族領導人出缺遞補人選有二人以上時,準用第十條規定辦理。
原住民族領導人出缺無人遞補時,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三項遞補人之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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