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領導人任期為四年,得經推舉連任之。 原住民族領導人於任期出缺時,得由其他被推舉人遞補。 原住民族領導人出缺遞補人選有二人以上時,準用第十條規定辦理。 原住民族領導人出缺無人遞補時,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三項遞補人之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