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部落及原住民族團體依其傳統習慣推舉之原住民族領 導人及幹部。
本府應編列原住民族領導人工作協助費及協助族群事務推動團體事務作業 費,以建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機制及健全其社會制度。 前項經費之發給對象及規定,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