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 ,副會長由會長於會員中聘任。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 一次為限;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任會長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次年 十月三十一日。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得代表學校家長會參加市級家長會長協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