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
,副會長由會長於會員中聘任。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
一次為限;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任會長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次年
十月三十一日。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得代表學校家長會參加市級家長會長協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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