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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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制定依據

1. 高級中等教育法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家長會,應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
該校之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委員產生方式、任期、選舉
罷免、議事規則、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2.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
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
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應組成家長會;其組織、任務、委員產生方
式、任期、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
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