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080000126號令修正發布第 12條,第2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
學校得依家長會之請求,指派人員兼任前項幹事以協助處理會務。
家長會為提供教育諮詢並協助學校發展,得聘顧問,聘期一年並得連任之
。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校長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以該校
家長會為戶名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
家長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提出決算報
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決算報告應經會長核章後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由學校函送本府
備查,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留校彙整,本府得隨時派員抽查,如發現有違
法者,依相關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追繳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