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維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人應於使用前對車輛或設備各項安全性能實施檢查,並對檢查結
果負責。
二、清理廢棄物使用之各類車輛、機具及設備,應由技術人員或單位主管
教導其正確之操作、養護或維修方法。
三、各類車輛、機具或設備所裝設之防護設施,不得任意拆卸,如有損毀
,應立即向單位主管報告並立即修復。
四、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須依法經檢查機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
查機構檢查合格始得使用;規定有合格使用期限者,應於檢查合格證
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前述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並經檢查合
格後,方得繼續使用。
五、各式車輛、機具及設備每日使用前應實施檢點,每週或每月須就各項
安全性能實施定期保養檢查,以維行車及作業安全。
六、使用人或保養人發覺車輛故障或執勤中有異常狀況危及人員安全之虞
,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向主管報告安排送修。
七、各式特種車輛、機具及設備非經特定安全衛生訓練合格者,不可操作
。
八、應於車輛、機具及設備之清潔、上油、檢查、檢修或調整時,停止運
轉或遮斷動力來源,以維護人員安全。
九、各種動力機械車輛配置之急救箱、滅火器等,使用人應妥為維護保管
,隨時保持良好狀態。
十、各級車輛、機具設備之使用人應善盡保管人責任,妥善保管與使用。
十一、個人防護具及緊急應變器材,應由領用人或保管人負責維持清潔衛
生及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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