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基地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以下簡稱都發局)提出:
一、基地周圍現況實測圖:
  (一)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五十公尺範圍內現有相關地形、地物及設施
        ,並套繪都市計畫圖。
  (二)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三)須為最近三個月內所測繪者。
二、基地位置圖:標示基地於本市都市計畫圖之相對位置。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
    明。
四、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土地非自有者,應附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五、地形圖:
  (一)標示間隔為五十公分之等高線。
  (二)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三)標示基地之原始地形平均坡度。
六、計畫書:載明計畫內容概要,並附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之平面
    配置圖。
七、基地臨接道路有寬度限制者,應檢附建築線指示(定)圖。
八、其他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址、電話
、申請土地地號、面積、申請事由。
第一項基地周圍現況實測圖、地形圖應由專業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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