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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有效期限為二年,於核淮期限屆滿時消滅。但期滿 仍需繼續供應者,水源供應業者應於期限屆滿六十日以前提出展延申請 。 主管機關對於逾期申請展延者,應按新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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