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水站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未經主管機關准予 核備者,不得營業: 一、供應本縣之水源許可證明文件,管理辦法及其有效期限由主管機關 定之,許可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後,非經重新檢附有效許可證明文件 報准核備,不得繼續營業。 二、加水站各項設備之材質證明文件,其材質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 規定。 三、加水站場所之衛生管理人員講習證明文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