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雲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01000259號令修正發布第 8條、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水源供應業者應於水源水質採樣前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得會同採樣
  。
  前項水源水質採樣完竣後,應於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許可,逾期不予採認
  。

  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有效期限為二年,於核淮期限屆滿時消滅。但期滿
  仍需繼續供應者,水源供應業者應於期限屆滿六十日以前提出展延申請
  。
  主管機關對於逾期申請展延者,應按新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案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