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供應業者應於水源水質採樣前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得會同採樣 。 前項水源水質採樣完竣後,應於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許可,逾期不予採認 。
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有效期限為二年,於核淮期限屆滿時消滅。但期滿 仍需繼續供應者,水源供應業者應於期限屆滿六十日以前提出展延申請 。 主管機關對於逾期申請展延者,應按新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案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