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通知單與繳費收據註記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及收
退費基準,並由教保服務機構、家長各收執一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