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仁愛之家家民公費收容及自費安養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在本家收容之家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適當家庭申請收養:
一、棄兒或無直系血親者。
二、經直系血親尊親書面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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