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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仁愛之家家民公費收容及自費安養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在本家收容之家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適當家庭申請收養: 一、棄兒或無直系血親者。 二、經直系血親尊親書面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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