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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