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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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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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中心、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人民團體科:人民團體、合作行政、社區發展、志願服務及公益勸募
等事項。
二、社會工作及家庭福利科: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發展、社會工作師執業管
理、遊民輔導庇護及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之運作管理等事項。
三、老人福利科:老人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與相關機構之監督及輔
導、高齡社會福利政策、仁愛之家運作管理、施政計畫之規劃及研究
發展等事項。
四、社會救助科:弱勢市民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
國民年金保險、社會福利有關基金之管理及運用、以工代賑及平價住
宅管理等事項。
五、身心障礙福利科:身心障礙者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與相關機構
之監督及輔導等事項。
六、婦女及兒童少年福利科:性別平權倡導、婦女及兒童少年有關之權益
維護、福利服務與相關機構之監督及輔導等事項。
七、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業務輔導、老人保健與失能預
防及健康促進活動事項、護理相關業務、老人及失能者營養餐飲服務
、長期照顧業務之推動、長期照顧資源開發事項及照顧服務員教育訓
練等事項。
八、秘書室:法制、庶務、採購、出納、財產管理、文書、印信、檔案、
資訊及其他不屬各科、中心、室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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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社會工作督導、
股長、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科員、護理師、助理員、辦事員、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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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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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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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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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下設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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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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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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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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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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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七
月十八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三
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三
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
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及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
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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