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不得申請補償及得不補償之規定,於本自治條例準
  用之。
  已受領本自治條例之補償金,如有前項情形或有第六條應扣除之情形者
  ,應返還不得受領或應扣除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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