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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汽車牌照選號及標售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汽車所有人申領選號或標售之牌照號碼後,於牌照繳銷、註銷、吊銷或 經交通部核定全面換發新型牌照時,不依序申領或換發者,應依本辦法 規定重新選號或參加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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