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養殖漁業人終止經營時,應於三十日內檢具原領養殖漁業登記證向魚塭
  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歇業登記,並經該公所核轉主管機關註銷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