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魩鱙漁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本縣年總捕獲量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分配額度百分之九十時,本府應即公告
該年度自公告日後三日起,全面禁止採捕,海上從事魩鱙漁業漁船(筏)
應立即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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