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民眾認領養收容所之犬貓,得補助下列費用:
一、寵物晶片、植入手續費。
二、寵物登記費。
三、狂犬病預防注射費。
為鼓勵民眾為其飼養之寵物辦理植入晶片寵物登記、絕育,本府得補助相
關費用。
前兩項有關補助資格、種類及費用,由本府另以公告定之。
〔立法理由〕
為鼓勵民眾認領養本縣公立動物收容處所之犬貓,明定補助寵物晶片費、
植入手續費、登記費、絕育費及每年度狂犬病預防注射費用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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