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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之一
期貨商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本準 則規定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之事項,由該外國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 授權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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