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本準
則規定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之事項,由該外國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
授權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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